更新时间:2018-11-05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新政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或者窃取他人试卷或者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及草稿纸。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将取消其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