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7 08: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9 年春季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旅游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的专业新生在海河园校区就读,其他学院的专业新生在主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高覆盖面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同时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提供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职业大学 2019 年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职业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
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天津职业大学招生信息网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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