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7 08:21作者:才子老师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九条:2019 年高职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技术”和“综合能力”,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技术”科目由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查考生的技术素养,掌握技术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水平,以及运用知识、技术原理和技术思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能力”科目主要考查考生的时事政治知识、言语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是考生知识和能力的日常积累,考生无需专门复习备考。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技术”考试时长为 120 分钟,总分值为 200 分,其中信息技术满分80 分,通用技术满分 120 分。“综合能力”考试时长 90 分钟,成绩总分 200 分。考试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上午 8:00-10:00 技术;10:30-12:00 综合能力。
第十条:填报我校“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参加招生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全市联考,并且专业考试合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5000 元/生/年—5500 元/生/ 年;中外合作类专业学费标准:13500 元/生/年—14500 元/生/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000 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800 元/生/年、1000 元/生/年、1200 元/生/年,如市物价局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录取时,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 A 等第计为 25 分,B 等第计为 20 分,C 等第计为 15 分进行换算),与“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
第十四条:院校志愿投档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规则。普通批次实行平行志愿,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以考生填报的志愿、“技术”考试成绩、“综合能力”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即将考生总分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 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 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录取原则,依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艺术类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非英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 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 EMS 快递方式寄发。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新生录取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按时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积极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为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学校设立了校级三好学生、校优秀干部及其他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9 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往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59655460、59655461、59655462、59655463、59655427、59655424
传真:(022)59655424
咨询地点: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 23 号邮编: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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