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遵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文化考试的成绩,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严格按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经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08577627534
学校网址:http://61.189.240.79/school2/
电子信箱:xsk762753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