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1-88067377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三十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