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
信访电话:045182193018
传 真:045182110815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第十九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以及所有高职(专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39号
邮 编:154007
咨询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