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52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十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