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42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并根据预科阶段综合成绩,分文、理科分别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选择、确定本科就读专业。具体按照《中央民族大学本科预科生管理办法(暂行)》(民大校发[2009]1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武警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5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一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境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7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大钟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