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40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区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十六条 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传 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 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学校网址:www.njit.edu.cn
招生信息网: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