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艺术类专业(含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每学年为1380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学年为12800元。教材费每年预收500元,多还少补,军训服装费65元。住宿费:配备空调的学生公寓,6人间的每生每年1400元、9人间每生每年900元;普通学生公寓,6人间的每生每年1200元;新建公寓可供选择的2人间、3人间、5人间,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学院协助下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名额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一次性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一次性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一次性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