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9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条 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2015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定,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执行1、少数民族考生优先。2、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如果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我院将在网上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所填第1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二批本科(B)、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B)。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通过各省招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各省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准许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办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