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6作者:三水老师
4.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 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我院以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预录取专业。即将我院所有投档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如其填报的所有专业都已录取额满,也不服从调剂录取,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来源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2015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他省份均以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为准。我院将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学[2009]200号)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