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1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粤招〔2014〕23号),凡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体育类专业要求以及心脏及脑部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到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学前教育、新闻系、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能患有影响正常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肢体残缺。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单独招生类专业:每生每年7000元;体育类、文理科类专业(除休闲体育专业[高尔夫]外):每生每年5200元;艺术类专业、休闲体育专业(高尔夫):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600-1500元。如2015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