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一条 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本科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技术、英语等十个本科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为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学费为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