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其中在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
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一般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以下规则录取:高考原始成绩(不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录取;如高考原始成绩相同,则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外语成绩相同,则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