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07作者:李天扬老师
8、按农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林学类(含园林专业)、动物医学类(含动植物检疫专业);
9、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0、按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类(含物理学专业)、化学类(含化学专业)、地理科学类(含地理科学专业);
11、按生物科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12、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等2个专业;
13、按教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等3个专业;
14、按美术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美术学、绘画、雕塑等3个专业;
15、按设计学类培养、分流的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等3个专业;
16、按体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2个专业。
同一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经过规定年限通识教育的学习,完成大类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志愿及学习成绩,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十六条 未实行大类招生的英语、英语(S)、朝鲜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非零起点)专业授课以俄语为主,俄语(零起点)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日语专业授课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及社会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