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7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1154万元,购置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109)套、教学计算机(544)台。校园网宽带(2000)M,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学院目前在校学生近3000人,有纸质图书17万余册。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建筑类专业10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书费300--500元/学年(关于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据实收取,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六人间),1400元/年(四人间)。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