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0作者:才子老师
(1)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学院严格按照各省(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3)学院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同一志愿情况下,再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和同专业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录取。如考生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在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我院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选择相近的专业录取,否则,退档。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4)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5)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
15.入学复查: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学费:文理科各专业7500-9800元/年.人(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住宿费:学生公寓1000元/年.人。
学院退费管理办法: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详细学生退(转)学退费计算规则,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17.奖贷学金和贫困资助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体系,对于统招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等,并在校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学院另专门设有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品学兼优、表现优异的学生。同时,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