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49作者:王新老师
第九条 退费办法: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科研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批准执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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