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46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 毕业与就业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程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学校为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学生。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
1.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
2015年,我校共设7个本科专业、22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本科专业: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数字媒体艺术、市场营销、工程造价。专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游戏设计与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影视动画、多媒体设计与制作、装潢艺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电子商务、市场开发与营销、连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务管理、商务英语。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2.学校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调档比例为120%(平行志愿按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最高比例调档)。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
4.顺序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相同总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均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确定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