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8作者:王新老师
北京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5.校址及办学地点:学校本部位于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并在北京市内有多个分校区。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7.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学制2年或3年。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