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2789036。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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