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2作者:王新老师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7.授权组织本院招生专业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三个大专业:(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各专业方向、声乐与歌剧演唱、提琴制作专业方向。(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专业方向。(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专业方向。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三试。考生所报考专业若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文化课考试要求: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院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外语不限语种,各类加分不计入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的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综合平衡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2017年开始,凡实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我院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院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院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为甄别期,新生一年级为试读期,在此期间我院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