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2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普通本科招生条件按照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教学采用中英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如自愿报考并被录取,须按学校要求修习英语学分和有关专业课学分。
第十一条 口语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并通过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可根据所在省份外语口试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除北京市外,学校所有专业均在考生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学校在北京市招生分两个批次,其中小语种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其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在北京提前批次招生。
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0%到105%,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