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1作者:才子老师
首都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为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大学、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各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以及农村专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和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美术学类(师范、艺术市场、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计划在该省为零。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