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9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学校代码:10012
第三条学校(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1号。北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服装命名、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为依据,执行《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按照英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照选测、必测科目等级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1)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2)在我校专业考试(校考)及文化考试(高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①报考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艺术设计学院设计学类、造型艺术系美术学类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综合成绩=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文化课总成绩/
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②报考商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按照文化折算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如果文化折算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③报考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同上)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生、香港免试生、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我校组织的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在我校组织的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