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8作者:三水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2015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人民币,下同);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学费为每学年60000元;其它普通类专业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若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计划分配和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