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6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省控线以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英语相关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我院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可登陆各省(区、市)招生信息网或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院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国家划拨的专项资助资金外,学院还设立了校长专项奖励基金,形成了学院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特殊困难助学金: 3500元/人·年;困难助学金:2500元/人·年;贫困生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学院还大力开辟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