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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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省控线以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确定的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酌情向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倾斜。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无口试。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66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200元/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