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文理综合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其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按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承认对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五条 如果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外语教学方面,受师资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八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文理综合类考生只要专业大类相符即可报考。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新生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我院向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招生网址:http://www.ordosnmxx.com.cn
咨询电话:0477-8391977
电子邮箱:nmxxzsjy@163.com
邮编:017010
第二十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