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11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联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普通文、理科在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艺术类按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体育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学院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通信信号、铁道车辆只招收男生。
第十二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内蒙古直至去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呼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且备案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