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04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学校本科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2015年天津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4250人。我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经天津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降分标准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高考录取时,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非属地性政策加分等)提档。投档成绩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