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03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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