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03作者:李一老师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市、区)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教育部审批。学校使用预留计划将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等效基准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③体育、艺术特长。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