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3)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8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1、音乐学、美术学和舞蹈学等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9500元;
2、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软件工程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商务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