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招生专业(3)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4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 2015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闽台合作各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计算机音乐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非闽台合作)、航空服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及方向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宿标准
根据厦价服[2013]35号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950元(七人间,含空调使用费50元),学生公寓包含阳台、卫生间,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奖学、助学规定
一、奖学规定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约占学生总数的3%。
2、全额奖学金:文理科类高考分数(不含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当年本一线和本二线平均分及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可获6000元的奖励金额(第二、三学年须按学校规定参加评选)。
3、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3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8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12%。
4、单项奖励金:在评选年度内,学生在学习、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单项表彰的,可参评单项奖励项目。
5、校企合作奖学项目:适用于相关校企合作专业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助学规定
1、国家级资助
(1)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申请办法可登陆各地市教育部门网站查询),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离校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每生每年的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
(2)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特困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5%;贫困等级每生每年25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15%。
2、校级资助
(1)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新生,可在报到当天先申请学费缓交,办理入学手续。
(2) 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奖助委员会评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学费补助。
(3) 突发性困难补助是对学生个人发生突发性重大困难的一种特殊补助,资助金额每生1000-5000元不等,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获10000元的资助。
(4) 勤工助学。困难学生除了享受学校的各项补助之外,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社会资助
我校可协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相关社会机构申请资助,其中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的陈剑渊王耐助学基金、洪恭仕洪文发助学基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以具体文件规定为准)
4、游学资助
学校将通过相关规章制度遴选品学兼优的学生,并资助其参加境内外优质高校游学活动。
第六章 纪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