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2016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批准的闽价费[2015]169号文件收取。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闽价费[2005]435号、闽价费[2007]74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实结算。以上标准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政策
1、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一次,评选比例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40%。
3、学院按照《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闽农林大金山教〔2013〕73号)设立创新奖学金,对省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予以奖励。
4、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勤、助、贷、缓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8730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网站:http://jsxy.fafu.edu.cn/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50002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bkzsb@126.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