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53620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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