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新生凭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入学须知规定报到入学,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与现行招考政策不一致时,以现行招考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迎宾大道鹤鸣路1号 (邮编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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