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教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学校设立河南教育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
第八条 河南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核与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专科面向河南省招生。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专科学制三年,国际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专业学制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河南教育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我校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依次考虑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高分者。
第十五条 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使用河南省美术统考成绩。要求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省定分数线,录取时按美术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