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8:49作者:李一老师
第九条 二0一五年新生住宿费标准为500、600、900、1100元/学年
(按宿舍条件而异,根据榕价费[2000]70号、榕价费[2006]23号、榕价费[2007]34号和闽价费[2007]75号、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教材代办费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还少补。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院招生科负责具体工作。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学院纪律检查有关规定受理学生及家长的申诉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总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按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录取。若线上生源不足,经省高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2.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出档考生的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无法完成任务的,通过上级部门同意,可调整到其他专业进行录取。
3.各个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4.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在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一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到校报到者,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按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实施了学费减免缓、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奖优助学工程;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实行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和有关招生信息按省教育考试院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定期在www.fjny.edu.cn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及申诉、咨询电话
院 部:福州市南郊相思岭 首山校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邮 编:350119 邮 编:350007
申诉电话: (0591)38510319(监察室)
咨询电话:(0591) 83420178/83740797/83420158(招生办)38510386(教务处)
传 真:(0591)83420342(招生办) 38510329(院办)
网 址:www.fjny.edu.cn E-mail:fjnyzyjsxy@163.com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