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47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收退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依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http://218.5.241.11:8049)
第七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监察审计处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8397066。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八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九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条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三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四条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六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三十八条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九章 其 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