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艺术类各专业按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文体特长、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执行河南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考生学费标准为5600元/年,专科一批录取的考生学费标准为3600元/年,专科二批录取的考生学费标准为33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六人间)。
第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按不同的等级,每生每年分别可获得2000元、1200元和8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也可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对于获得上述资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学生,我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北路
招生负责人:娄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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