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本科及专科专业收费均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奖(助)学金额度及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1.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2.助学金 ①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②国家中职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③中职贫困生减免学费(每人1200元)。
3.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学校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校期间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报酬,支付生活、学习费用(每月200元左右)。
4.爱心基金:学校拿出一定经费和教职工捐款筹集等爱心基金,为每一位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爱心基金(每月约150元),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退学退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商丘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课程外,还开设有汽车驾驶、信息处理、艺术欣赏、阅读赏析、外语应用、沟通交往、创新创业七项能力的培养特色课程,打造一专多能,一人多证的应用型人才。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为每一位毕业生推荐或提供就业岗位,使每一位毕业生不受就业困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商丘工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招生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商丘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3020999
传 真:0370-302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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