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8:2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4020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是一所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市财政全额拨款、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占地335亩,建筑面积12.68万平方米。学院环境优雅,拥有现代化、功能完善的教学、科研、实训(实习)场所,并建有体育馆、400米标准跑道(操场)、数字化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等。
学院目前在校生5700余人,开设19个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材料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景观方向)、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筑管理方向)、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大型车辆方向)、会计、城市燃气工程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检测方向)、城市热能应用技术。
学院以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为引领,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实训基地建设为重点,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使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天津市城建系统、能源集团为依托,就业优势明显,连续每年向企业输送需要的大批优秀毕业生,均获得用人单位的好评。就业渠道稳定畅通,是一所培养城建行业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摇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监督机构,负责招生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生?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生?年;6人间1000/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 天津市市内六区考生原则上实行走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我院2017年在上海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专业测试考核。
第十五条 天津市考生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准备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上课地点总校区。(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高职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hengjian.com
邮箱:ql1963@126.com
电话:022-58319056、02258319057、022-58216356
邮编:300134
地址:北辰区光荣道2688号(学院南门)
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学院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