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47作者:王新老师
本科专业 | 学费 |
中医学 | 以物价局审批为准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针灸推拿学 | |
中药学 | |
中药制药 | |
护理学 | |
医学检验技术 | |
公共事业管理 | |
工商管理 | |
市场营销 |
专科专业
专科专业 | 学费 |
护理 |
9000元/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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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技术 |
注:各项费用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招生办公室
201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