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3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疆助学金等奖项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编: 830008
联系电话:0991-4595603,4556133,4556051
传真: 0991-4585604,4556017
网址: http:// www.kj.xju.edu.cn
Email: zs@kj.xj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