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36作者:李天扬老师
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以高职教育为主,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和成人教育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办学格局。建校以来,学校已经为自治区培养了7万余名各类人才。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致稳定在95%左右,稳居同类院校前列。据第三方评价机构麦可思数据公司(MYCOS)连续三年对我校毕业生调研完成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报告》显示,我校毕业生具有较强的适应环境能力、团队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格,在社会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建设特色鲜明、区内一流、西部领先、面向中亚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学校十二?五奋斗目标。为此学校积极服务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托地方产业布局调整升级,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努力推进学校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为新疆的建设与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