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35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除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英语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报到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