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3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以及多项企业奖助学金;设有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傅梦生
监督电话:0731-83868567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3868518
传 真:0731-83868519
电子邮箱: 1608514894@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hnyzy.cn
招生网址:http://www.hnyzy.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15年4月1日由院行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授权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